民事诉讼 并非是“你死我活”司法为民 应体现执法文明
来源:中原企业家杂志 浏览:14037 发布日期:01-09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点保护企业家,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可在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却对国家政策法律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理解不透或视而不见,一旦遇到涉及企业诉讼案件,便滥用职权,机械执法、“野蛮执法”,将民事诉讼案件办成了“你死我活”的社会症结。不但给另一方造成毁灭性损失,还给后续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一
位于河北省盐山洪浩工业园区的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地方明星企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涉及行业为城市供热、电力、石化,涉及产品为直埋式聚氨酯预制保温管及管件、硅酸盐及岩棉保温管、PE防腐保温管、蒸汽管及管件、材质涉及到碳钢、不锈钢、合金钢,压力范围包括高压、中压、低压等。其中,该公司自己研制开发的保温产品加热的设备,不仅解决了保温产品在冬季不能生产的难题,并且填补了保温行业冬季不能生产的空白。
该公司从2009年底累计实施工程438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262项,工程覆盖范围,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辽宁、吉林、宁夏、新疆等多个省市。公司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理事长单位、山西省城镇供热协会会员单位、河北省建设机械协会会员。公司办公室“荣誉墙”上,中国质量评价中心等单位颁发的“全国质量信誉服务AAA级会员示范单位”、“中国名优产品”、并多次多家单位评为的“优秀供货厂家”、“诚信单位”、“质量信得过单位”,“中小企业十大领军企业”、“纳税十强企业”等匾额琳琅满目,公司党支部书记兼董事长王洪亮还被授予“中小企业十大领军人物”……
可就是这样一家地方知名企业,因一时资金困境,被一个“债转股、洗钱连环套”引入了一场民事诉讼,财产被当地法院查封、资金被冻结。从2018年5月开始,企业被迫停产停工、停止运转,致使320名职工下岗失业、流离失所。
一家民营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艰难,犹如《西游记》唐僧取经,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方才修成正果。但一个法院,搞垮一个民营企业就如同大象踩死蚂蚁,“弹指一挥间”。
2018年5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问青红皂白,不顾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更不管300多名职工的生活与出路,强制查封了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了财务资金,导致公司生产经营瞬间停止转动。而由此而来的更是订单任务不能完成,客户、债权人纷纷登门催债,公司信誉、名誉一落千丈……
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公司掌舵人王洪亮无奈,只得疲于奔波于错综复杂的民事诉讼中。不但不能顾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就连个人正常的家庭生活都难以保证。雪上加霜的是,“债转股”的连环套不但是要偿还巨额债务,还面临着公司49%的股权轻易流入他人之手。
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3日,关于李明诉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审级从中院到高院再到最高院,此案似乎已经办成了“铁案”,显而易见,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及王洪亮想再“抗辩”、“申请监督”及呼唤正义简直是比登天还难了!
二
笔者无资格与那些法律专业人士谈论法律与案情探讨分析,但是本案留给人们“隐患”不得不令人深思。
首先,在认定事实真相方面,执法的依据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纵观所有的判决与裁定,就本案李明与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所有的认定上下均为一个调子和一致的证据,仅仅是王洪亮向李明出具的“借条”。却忽视了法律事实发生的事实真相和原始取得起因,忽视了曾艳平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与位置,忽视了李明持有5750万元的原始取得依据,忽视了曾艳平在玩弄“债转股”连环套中,在将包括5750万元在内提出向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投资1.4亿,并让王洪亮与其父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与关键性作用;曾艳平与李明是否恶意串通?究竟是谁在搞“虚假诉讼”是非不清,真相不明。
俗话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即便是民事案件,法律同样讲究因果关系。案件的起因、纠纷的发生,不仅要看其然(表面),还要看其所以然(深层)。试问:作为公职人员的李明,他哪里来的5750万元钱财?原始取得是哪里?他为什么会将这笔巨款借给王洪亮?是李明自己掏腰包或从自己账户中直接转给公司的吗……
早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在相关政法会议上指出: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在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总书记还强调: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其次,执法部门对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企业家,营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解释当如何理解和执行。
从本案来看, 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拥有320名职工,正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地方明星企业,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应当考虑这个企业的生与死,320名职工出路和生活?依照最高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企业本来是可以不停产的,但资产全部查封以后,企业就只好停产。停产就带来了工人失业,国家税收也受到损失,社会也有动荡不安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这个意见实际上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营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28条”政策的一个回应。在这个文件中,最重要的关键词就是“善意+文明”。“善意”这2个字,不仅仅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何况是300多名职工的就业与生活!“文明执法”,“放水养鱼”,一边正常生产经营,一边偿还债务岂不是皆大欢喜!难道执法就非要制造“你死我活”的局面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文件中强调,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债务人的利益,并且深刻考虑整个社会成本和对公司的影响,就是要尽量让债务人、让公司能够存活——而不是说你欠了钱,就不管你死活。
笔者为最高法的文件点赞!这种善意文明执法,是我国在司法和执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尤其是对民营企业而言,有了非常具体的法律保护。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不该深思吗?你为了完成一个案件、为了结案,搞垮一个企业,迫使3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难道就是你执法办案的功绩和所要的结果吗?
第三,司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历来提倡执法宗旨。最高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可以说是完全公平、公正、公开的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把过去一些比较模糊的概念清晰化,杜绝了打擦边球的做法。
在当下经济增速下行情况下,司法尽量地保护企业,不让企业因为被过度执行而破产,能救的企业一定要救,能保存的企业一定要保存。在司法中,把握执法措施和手段的正当性、适度性、合理性,既能达到保护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同时也不要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不应当的损害或者冲击。使“司法为民”切实树立司法形象,在营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中“恩威并重”、赢得人心。
“解铃还须系铃人”。期待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局进行统筹平衡,给企业家生产经营、投资,带来信心,也给300多名职工送去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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